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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要论述的内在逻辑体系
2018-04-19 11:11:4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吴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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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博大精深、高屋建瓴。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精神,需要我们学懂弄通其中蕴含的科学逻辑体系。

  政治逻辑: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和内在要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不仅明确了改革的根本目的,而且揭示了改革的本质属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必须旗帜鲜明地贯彻到反腐败斗争中去。组建国家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将党的领导体现在国家监察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实现由原来侧重“结果领导”向“全过程领导”转变,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一体两面”,确保我们党牢牢掌握反腐败工作领导权。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必须始终突出政治机关属性,最根本的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而反腐败斗争直接关乎人心向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这深刻阐释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鲜明导向、聚焦方向和具体指向,体现了我们党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群众痛恨什么、反对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对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期待,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有效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真正享受政治生态建设成果,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理论逻辑: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党和国家监督理论的根脉相继和创新发展

  加强党内监督和政权监督,是马克思主义与生俱来的优秀品质。早在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时,其章程中就蕴含了党内监督思想;1871年,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高度评价了加强政权监督的重要作用;1923年,根据列宁建议,苏联共产党成立了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联合机关,对党内监督和政权监督合一模式作了积极探索。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加强自身监督和国家监督,在长期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丰硕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与这些重要理论一脉相承、源流相继。

  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如何加强政党和国家监督作出了深刻阐述,形成了新的重大理论成果。他提出,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要形成全面覆盖、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等等。这深刻揭示了国家监察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是政治权力、政治体制、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制度安排,进一步丰富完善了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和国家监督理论,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新境界。

  历史逻辑:

  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和中华传统政治文化的传承扬弃和革故鼎新

  从历史文化中汲取智慧,在治国理政中总结经验,积极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是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要论述中蕴含的重要逻辑。中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大一统”始终是传统中国政治思想和政治格局的主流。与此相适应,打击贪官污吏、确保政令统一和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维护中央权威的监察制度历来备受重视,并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充分发展,对我国历史上“太平盛世”的出现和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巩固发挥了重要作用。设立权威高效的专门监察机关,是我国政治文化重要传统,为当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丰厚文化养分和历史借鉴。

  同时,当今监察制度与传统监察制度有本质不同。最根本的就是监察机关直接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监察体系。这显示出当今监察制度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是与党的全面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紧密结合的权力监督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自始至终未使封建王朝摆脱“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宿命,而以人民民主专政为依托的现代监察制度,彻底使以前的皇权政治工具转变为实践人民民主、加强自我监督、推动社会革命从而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现代武器,是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批判性继承和革命性改造。既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又注重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充分彰显了“四个自信”。我们要深刻把握这一历史逻辑,努力创造一套适合中华传统和现实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模式。

  现实逻辑: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发展的创制之举和创新之路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这深刻揭示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新的历史方位上作出的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顶层设计,是适应新时代新征程新要求的重大组织和制度创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发展架起了又一基础“梁柱”。这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创制,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与政治的辩证统一关系,具有深厚的现实逻辑。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要立足我国国情,通过自我革命、自我创新,把自身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必将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我们党真正解决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这个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提交时代答卷,也为世界其他国家加强权力监督、解决政治腐败问题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也是从新时代出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没有法治化就没有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制定国家监察法,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制定实施监察法,依法建立国家监察制度,不仅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也把反腐败工作进一步纳入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实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必将大大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践逻辑: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要论述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行动指南

  理论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是新时代伟大斗争实践的结晶,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为我们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根本遵循。这些重要论述,是根据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科学研判而提出的战略性、方向性思想和观点;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态势并巩固发展的伟大斗争实践的概括提炼和总结升华,以及“六个统一”宝贵经验在监察工作领域的生动体现;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反腐败工作力量分散、手段不足、法治保障不够等现实难题提出的创造性、制度性、系统性解决方案,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不仅具有科学的理论向度、缜密的思维向度,更具有鲜明的实践向度。我们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从中获取不懈奋斗的强大动力,将真理力量转化为物质力量。要努力学习掌握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中贯穿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实现思路理念、方式方法和工作作风的深刻转变;着力履行“双重职责”,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切实做到“三个全覆盖”,在全面从严治党、促进政治生态根本好转上下功夫、见成效;着力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形成全面覆盖、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提高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着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强化自身监督,切实履行好责任。

  (作者吴旭明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

责任编辑: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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