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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的名义:请面向升起中的国旗肃立致敬 ——献给即将到来的国庆节天安门升挂国旗仪式
2018-09-30 16:47: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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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国大典中,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城楼亲手升起了第一面五星红旗。从那时起,这面象征和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旗帜就飘扬在全球华人心中,激励和指引着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奋发图强、走向美好的明天。再过几天,我们就要迎来祖国69岁华诞。天安门广场会像往年一样在10月1日清晨举行庄严的升挂国旗仪式。作为一名95后中共党员和高校在读研究生,我对这个光荣的时刻充满了期待,也有话要说——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施行28周年。《国旗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笔者曾多次参加天安门广场升挂国旗仪式,发现一些群众没有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面向国旗肃立致敬”,而是争相拍照、录播直播、随意走动、甚至嬉戏喧哗,还有专门照相的人到处招揽生意等等,与威严的升挂国旗仪式极不协调。这些现象被长期诟病,却始终难以改变。为此笔者建议:

  一、心存敬畏,依法爱国

  1949年9月27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其第四点规定:“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底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此后历次宪法都保留了这一规定。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国旗法》。从确定国旗图案、写入宪法到单独立法,体现了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光辉历程,树立了国家尊严,弘扬了民族精神,彰显了人民自信!

  在国旗教育中,要从根本上培养人们对国旗的敬畏之心。敬畏者,敬重和畏惧也。只有心存敬畏,方能行有所止。首先是对《国旗法》的敬畏。法者,国之本也。对法律有了敬畏,行动就有了规范,而守法正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在重大纪念日和重要场合举行升挂国旗仪式,是对公民的国民意识和法律素养的考验。爱国也要“依法”,“依法爱国”强调我们在表达爱国情感时要遵守相关法律规范。我们要加大对《国旗法》的宣传力度,使这部法律深入人心,并以此为切入点,培养公民依法爱国的理念。其次是对国旗本身的敬畏——对国旗的寓意有深刻感悟并产生发自内心深处的神圣感。如果说《国旗法》的约束来自于外部,那么培养人们对国旗的敬畏之心,则是提高全民国旗意识和维护国旗尊严的治本之策。要让每一位公民意识到,新中国的国旗是无数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的。面对着国旗,就是面对着为革命事业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就是面对着惨死在列强屠刀下的死难者,就是面对着在和平时代托起了日益强大祖国的大国脊梁;就是面对着千千万万为祖国现代化大厦添砖加瓦的普普通通善良而勤劳的中华儿女。国旗作为一个大写的中国符号,上面印着民族尊严和中国精神。面对着冉冉升起的国旗,我们因沉重而肃然起敬,更因自豪而肃然起敬!

  二、渲染环境,现场引导

  在升挂国旗仪式中出现不和谐的现象,一个主要原因是将观看升旗“景观化”。我们一点都不否认每一位起大早甚至披星戴月来到天安门广场观看升旗的群众的爱国热情,天安门广场也的确是北京最著名的景观之一,但是当国歌奏响、国旗升起的时刻,这时“景观”就升华成了庄严的政治仪式。有些群众把自己定位为“仪式的观看者”,而不是“仪式的参加者”,似乎升旗仪式只是国旗护卫队和军乐团的事。他们没有意识到,每一位到天安门广场观看升旗的人,同时也是升旗仪式的参加者,而参加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即《国旗法》的规定去规范自己的行为。有些人更是在很大程度上把“看升旗”变成了“看热闹”,把拍照和录播当成了炫耀的资本。当前北京各旅游网站的各种旅游“攻略”里详陈了到天安门广场观看升旗的各种注意事项,包括保暖等细节,但几乎没有一个“攻略”提醒游客观看升旗时要依《国旗法》的要求“面向国旗肃立致敬”。这是一个不应该被忽视的严重问题。今后有关部门应强制性要求相关旅游公司、旅行社等单位在网站和宣传品中加入《国旗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也要完善在升旗现场对群众的引导措施。比如在进入天安门广场安检口醒目位置标明“请面对升起中的国旗肃立致敬”;再如,通过广播引导群众参加到仪式中来——在国旗护卫队三名分队长发出“向国旗——敬礼”口令之前,广播里郑重提醒现场群众:“现在开始升国旗,请大家面向国旗,肃立致敬!”这种现场“引导式”普法非常必要,可以极大地增强观旗群众的仪式感和归属感。

  五星红旗引领我们走进了新时代。让我们以崭新的风貌并以法律的名义面向国旗:敬礼!

  作者:孙琳娜,西南石油大学石油与天然气工程硕8班

责任编辑: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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